北冥有鱼

这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故事
在这个故事了
有你和我,还有很多人


北冥 @ 2009-05-26 22:19



 
北冥 @ 2008-11-21 09:00

司法考试.没有通过.
心情的确有些黯然.
辛苦的努力没能取得理想的成绩
也许我还是没有准备好吧
在08年的考试没有通过确实是可惜,
少锋学长说我应该高兴才对,因为我拥有了这样的一次机会.
好吧,现在有了结果了,虽说不令人满意,
但只有面对,才会胜利.
既然选择了远方,就只顾风雨兼程.



 
北冥 @ 2008-11-01 17:59



 
北冥 @ 2008-08-01 23:08

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
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


 
北冥 @ 2008-06-26 21:36



 
北冥 @ 2008-06-22 21:21



 
北冥 @ 2008-06-07 22:12

2008-6-7周六
早上完成了刑法的复习工作
下午,开始进行学理学部分的练习
我深知此后的征程绝非轻松的散步
那就怀着苦行的斗志修研吧...


 
北冥 @ 2008-06-06 12:25

2008-6-6
二零零八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出炉了
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.
这是一个珊珊来迟的消息.
或许生活青睐有准备的人吧.
我正在努力,期待成功~!
加油!


 
北冥 @ 2008-06-04 22:46

2008-6-4......



 
北冥 @ 2008-05-23 22:41

今天在图书馆自习,不经意间发现图书馆推行了所谓的爱心书架规定.
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:图书馆自习室内占座的书本,在闭馆清理时会放到爱心书架上,
爱心书架上的书本,任何人均随便取走.不需办理手续.
此规定初衷是大概是为了杜绝占座现像.
本意无可厚非,但其措施实实在在地违反了有关法律
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
首先,同学们对放在自习室的书本和相关物品享有所有权.书本等物属于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
其次,同学们将书本放在座位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是对财产的处分.更没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,所以同学们对书本等物不丧失所有权.
再次,图书馆对馆内自习室的管理属于行政上的职务管理,无论从行为主体还是职权效力来说,在法律上没有处分公民财产的权力,其行为不具有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效力.
最后,图书馆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,这种粗暴的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是缺乏法治观念的行为.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.因此相关的决策机构是有责任的!
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!
那些取走或想取走"爱心书架"上他人之物的同学,你们也许无意识地正在侵犯他人的财产.
以上意见属个人所见,若有相异观点,请指正!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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